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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釋示該部112年12月8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3584A號令相關疑義

函轉教育部釋示該部112年12月8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3584A號令相關疑義。 為落實教師待遇條例保障教師敘薪權益之立法意旨,教育部以上開解釋令補充規定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敘薪級,倘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本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 釋字第287號解釋略以,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爰上開令釋自104年12月27日起有其適用。 上開令釋得按較高學歷起敘之情形,倘已由教師服務學校作成敘薪處分在案,由服務學校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8條及第121條規定,於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依職權撤銷,重行作成敘薪處分,並溯自原處分生效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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